華人公證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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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edit | edit source]

中國有許多重要的公證紀錄。下面列出的大多數文件都可以從中國的公證處(公證處)獲得中國對外企業永久辦公處-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業 & 商業。所有在國外使用的中文文件都通過公證處處理,並以公證書的形式發佈。公證處位於中國所有主要城市和農村縣城。這些辦公室是司法部結構的一部分,但與人民法院系統是分開的。

中國的公證人與美國公證人的職能不同。中國公證人在證明書上貼上簽名和辦公室印章,以證明申請人提出的索賠要求。根據規定,公證人只有在得出申請人的申訴屬實的結論後才有權簽發證書。公證書包含出生,死亡,婚姻,離婚,無犯罪紀錄和1981年以前的收養,充其量只是他們聲稱要記錄的事件的次要證據。雖然這些證書是次要證據,但它們的使用是因為主要證據不是標準化的,很容易偽造,也很難評估。公證書比主要證據更容易解釋,理論上代表公證官員對所記錄事實的專業判斷。

證書可以基於主要證據,次要證據,申請人或其他方的證詞,或公證人的調查。對於大多數出生或領養的公證書,主要的基礎文件是戶籍(HHR),它似乎極易受到欺詐和操縱,特別是如果HHR的持有人居住在大都市區之外。公證書很少引用其發行的依據。

因此,證書本身可能不是所聲稱事實的充分證據,最好與主要和同期的二級證據一起使用:舊的土地契約和舊的家庭登記冊;信件或收據;來自擁有可靠公共文件的國家的家庭記錄;學校和醫療紀錄。在關係案件中,特別是在請願人多年前離開中國的情況下,關係或缺乏關係的最佳證據將是香港註冊證明書(對於居住在香港的請願人),或請願人的移民 和/或 移入文件。

當地條件通常不允許領事官員進行現場調查。但是,如果有理由懷疑中國公證人簽發的證書中的索賠,發證處所在地區的美國領事館可以通過公證處或者如果可能的話,通過實地調查核實資料。應提交有關文件的副本,以及懷疑的詳細原因。對於涉嫌關係欺詐,第一步應該是檢查 INS 資料或聯合自願機構(JVA)文件中包含的前難民信息。提供充分理由,公證人會進行調查,並在某些情況下撤銷證書。應該允許幾個月後回覆。

居住在中國境外的個人可以從以前居住的縣的公證處獲得公證書。中國親屬或朋友可以代表現在居住在國外的人申請簽發證書。親屬和朋友在申請證書之前應該獲得利害關係方的特定書面授權。或者,需要公證文件的人可以聯繫離其住所最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PRC)大使館或領事館,並要求將該請求轉發給相應的公證處。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獲得公證書可能需要相當長的時間。

出生證明[edit | edit source]

以公證書的形式提供是次要證據。居住在或最近離開中國的人的公證書(出生公正書出生證明書)通常是可靠的,但最好與其他證據一起使用。它們通常基於AHHR(家庭紀錄),很容易受到欺詐,特別是在村莊。長期離開中國的人的公證出生證明很可能僅僅基於有關方面的證詞。

雖然一些公證出生證明會將繼父母或養父母與原生父母一起列出,但情況並非總是如此。在某些情況下,證書將僅列出原生父母,此舉掩蓋收養個案。

有些申請人會出示公證關係證明(關係公證[或證明]),以代替公證出生證明。這些關係證書不可靠,往往完全基於有關各方的證詞。應該要求公證出生證明。應注意列出步驟關係的任何證書。這些關係僅與證書頒發日期相關。還應要求結婚證書。

公證工作經驗證書[edit | edit source]

公證工作經驗證書(NWECS)簡要描述了申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工作經歷。在中國申請工作經驗的所有優先權移民申請人,應該要求他們以就業為基礎。聲稱擁有個人學識的人的雇主信件或宣誓聲明不得接受並代替公證工作經驗證書(NWECS)。申請人無法獲得公證工作經驗證書(NWECS),應被視為申請人不具備所聲稱經驗的初步認定佐證。

婚姻和死亡證明[edit | edit source]

這些紀錄以公證結婚證書(結婚公證[或證明])或死亡證明的形式提供,這些證書通常是可靠的。

離婚法令[edit | edit source]

離婚法令紀錄可用。公證處將根據現有記錄發佈公證離婚證明,以確認法院判決或無爭議離婚。在無爭議的離婚中,一對夫婦可以從他們居住的社區的婚姻登記處獲得離婚證明。在有爭議的離婚中,雙方將在離婚批准時收到法院正式離婚判決書的副本。如果原始法令丟失,同一法院通常會發出副本,但不應接受這些不同的法令或證書來代替公證書。

收養證書[edit | edit source]

領養證明可以公證領養證明的形式提供(收養公證[或證明])。直到1981年1月,沒有關於收養的法律或法規。1981年1月以後的收養僅在頒發公證書時才被視為有效。公證書的簽發日期為收養日期。雖然公證處為1981年1月以前的收養頒發證書,但這些證書極易受到欺詐。

通常,收養是由原生父母和養父母口頭同意的。可能會或可能不會有收養時的書面紀錄。但是,領養的當事人可以在以後的時間點獲得公證書,列出原生父母的姓名,養父母的姓名和領養日期。該證書據說是在公證人確定收養符合當地慣例和規定後才簽發的。

華人關於收養的習俗和做法與美國的做法大不相同 。通常,收養,寄養和契約 父/子 關係之間沒有明顯的區別。由於涉及收養的案件(特別是1981年1月以前的收養)容易發生欺詐行為,因此應當要求採用和共同居住的同期證據,特別是以學校紀錄的形式。另一方面,沒有採用過無法獲得公證的領養證明是初步認定的佐證。

如果請願父母離開中國而沒有收養(當時未成年)的孩子,特別是如果其他原生孩子陪伴父母,則應該小心。最有可能的是,這表明中國政府不承認養父母去世時的領養。申請人的 INS 文件 和/或 香港註冊證明書(對於過境香港的申請人)一般是在這些案件中是否存在通過的最可靠證據。

1992年4月1日實施了一項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根據這項法律,仍然需要公證的領養證明,並且在採用孤兒的情況下,應該提供一份可以收養的書面紀錄。民政部必須批准收養無父母或被遺棄而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的孩子。領養父母必須前往中國完成中國孩子的領養,並且在領養過程完成後應獲得三份公證書:出生,遺棄和領養。遺囑公證書應說明孩子在什麼情況下和何時成為孤兒或被遺棄。

在中國,男孩被放棄收養是極其罕見的。傳統上,外國人在中國收養的絕大多數孤兒都是女性。涉及領養男孩的案件,特別是如果由親屬領養,應該詳細記錄。

警方紀錄[edit | edit source]

一般來說,警方紀錄可用且可靠。人員應當在北京市公安局(或某些類型的雇主,如國家公共安全局)向當地公安局申請無犯罪紀錄證明。然後向公證處申請基於公安局文件的證明。

沒有犯罪紀錄的人將能夠獲得相應的證明。有一個或多個刑事定罪的個人的證書,將列出所有仍然存在定罪的紀錄。這些證書旨在反映在中國居住期間的所有刑事定罪。警方紀錄在1949年之前通常是沒有。此外,警方紀錄是 不適用於在中國具有外交身份的人,包括為聯合國等國際組織工作的人。

公證警察證書部分基於個人雇主的紀錄。如果雇主拒絕發佈紀錄,公證處無法簽發證書。對於未能返回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派往國外接受教育的人來說就是這種情況。